200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电动滚筒混凝土衬砌机专利侵权案进行二审终审,判决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洛阳丽铭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专利相同的渠道衬砌机产品,赔偿45万元,并承担代理费2万元。
大型渠道混凝土机械化衬砌施工成套设备是山东省水业发展研究院、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等相关单位联合攻关,历时近四年时间自主研制的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关键技术取得国家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填补了我国大型渠道混凝土机械化衬砌成型设备在设计、制造等领域的空白,为国内首创。目前,该系列设备已在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和大型平原水库、大型灌区建设等工程中得以推广,并销往巴基斯坦、委内瑞拉等国,打破了欧美设备垄断国际市场的局面。其中“电动滚筒混凝土衬砌机”是韩其华、祝凤山等于2004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发明专利,2007年5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410036064.3”。2007年韩其华等与山东普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在大型渠道混凝土机械化衬砌施工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南水北调中线河北省满城县直管七标工地有人使用侵权的电动滚筒混凝土衬砌机产品。为了掌握被告确凿的侵权证据,韩其华等专利发明人遂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经法院保全得知,该侵权产品系洛阳丽铭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白怀林销售于中国水电十五工程局,水电十五工程局在河北省满城县南水北调直管七标工地使用该侵权产品。为维护专利权人和其许可实施企业的合法权益,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7月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侵权案进行审理,判决洛阳丽铭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白怀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渠道衬砌机产品,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承担原告代理费2万元,互负连带责任;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洛阳丽铭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白怀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侵权案进行二审,判决中国水电十五工程局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洛阳丽铭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白怀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专利相同的渠道衬砌机产品,共同赔偿45万元,并承担代理费2万元。 |